苏州市365bet手机体育投注_365账号被限制什么原因_365bet体育滚球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吴行复第102号
申请人:赖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365bet手机体育投注_365账号被限制什么原因_365bet体育滚球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不服,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9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了长桥街道某超市(以下简称“被举报投诉人”)销售的某产品,该产品的生产商是:某酒厂,条码是“XXXX”。后申请人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查询获悉:该商品条码注册企业名称是某甲公司。该产品冒用他人商品条码,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且被申请人称被举报投诉人已查验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文件,但并未在答复中予以证明。另,申请人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要求赔偿。被申请人应当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立案调查处理。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投诉举报书、案涉产品照片、交易小票、条码追溯截图(以下合并简称“举报投诉材料”);3.不予立案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履行调查、处理、告知等法定职责,案涉举报投诉事项处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关于本案的投诉事项。本案中,因被举报投诉人书面不同意调解,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并依法通知了申请人与被举报投诉人。
二、关于本案的举报事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第四点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规定,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本案中,案涉产品系某甲公司委托某酒厂生产加工,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商品条码编号为“XXXX”,由某甲公司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登记备案。被举报投诉人向某乙公司进购案涉产品,获取并查阅了某乙公司的营业执照、某甲公司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相关委托生产合同及条码授权书等资料,已经履行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对于案涉产品标签存在的漏印委托生产商的情况,被申请人已要求被举报投诉人自查整改。故被举报投诉人不存在销售冒用他人商品条码产品的情况,申请人的举报的事项不成立。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以下合并简称“被申请人主体材料”);2.举报投诉材料及邮寄凭证、案件来源登记表;3.短信记录;4.现场笔录;5.被举报投诉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委托生产合同、条码授权书、销售单(以下合并简称“调查材料”);6.不予立案审批表、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物流信息截图;7.情况说明、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送达回证、告知书、邮寄凭证及物流信息截图。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举报投诉,于同年(下同)8月26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后于8月31日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投诉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被举报投诉人提供了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被申请人于9月14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通过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结果。因被举报投诉人于10月24日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遂于10月31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终止调解告知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与被举报投诉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被申请人主体材料;3.举报投诉材料及邮寄凭证、案件来源登记表;4.短信记录;5.现场笔录;6.调查材料;7.不予立案审批表、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物流信息截图;8.情况说明、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送达回证、终止调解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物流信息截图。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投诉,但因申请人仅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故案涉投诉事项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机关不再赘述,申请人的相关诉求仍可通过民事法律等途径进行主张。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等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区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发生的举报作出处理的行政职权。在案证据显示,案涉产品包装上的商品条码编号为“XXXX”,由某甲公司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登记备案。该产品系某甲公司委托某酒厂生产加工,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的规定,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即某甲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故被举报投诉人不存在销售冒用他人商品条码产品的情况,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另,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4日收到案涉举报,经现场检查及调取材料后,于同年(下同)9月14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通过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结果。上述举报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的程序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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