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切实做好低收入重病重残特殊困难家庭等边缘易返贫户、易致贫户以及其他因病因残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户的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阶梯递进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2020年10月9日,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残联、市总工会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范围的意见》(苏府办〔2020〕255号)。
一、基本情况
我市于2005年在全省率先关注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创建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制度。16年间,不断回应民生诉求,先后4次拓面,保障病种由最初4种逐步扩大到当前23类,救助对象累计超19万人次。通过针对性给予生活救助及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大力缓解重病重残家庭负担。
二、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省卫健委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苏卫医政〔2018〕69号),及省、市《关于深入排查解决突出民生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两大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病种类型
调整后的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包括:白血病、尿毒症、癌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或伴有脏器损害)、血友病、慢性重症肝炎、重症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限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足〈有坏疽、深部溃疡、脓肿、骨髓炎〉患者)、肝豆状核变性、克罗恩病、运动神经元病、尘肺病、肺动脉高压、脊髓性肌萎缩、肝功能衰竭、严重肾衰竭、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及一、二级精神(智力、肢体、视力)、三级精神(智力)残疾等23类重病重残患者。
(二)明确新增重病类型患者享受的待遇
低保家庭中的上述重病患者,每月按低保标准120%全额享受生活救助。享受“单人保”政策的上述重病患者,每月按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20%的差额享受生活救助,差额低于低保标准100%的,按低保标准100%享受。
享受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政策的上述患者,每月按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20%的差额享受生活救助。
本意见下发前,针对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家庭)实施的各类帮扶政策和待遇,适用符合条件的新增病种患者(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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