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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不服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12-09 15:00:00  来源:365bet手机体育投注_365账号被限制什么原因_365bet体育滚球司法局浏览量:

        苏州市365bet手机体育投注_365账号被限制什么原因_365bet体育滚球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吴行复第98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市365bet手机体育投注_365账号被限制什么原因_365bet体育滚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陈某乙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于202210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材料不全,经本机关要求补正后,于20221014日补正有关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20221017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06工认〔2022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案涉工伤认定2.依法作出第三人陈某乙的腰椎间盘膨出不属于工伤或不视为工伤的认定。

        申请人称:第三人陈某乙2022722日抬重物致腰部外伤,经检查无大碍。申请人认为其在工作中受伤,应该是工伤。同年(下同)730日,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苏州九龙医院影像学报告显示为腰4-5椎间盘膨出。申请人经多次咨询专家,一致认为该腰4-5椎间盘膨出不是工伤。腰椎间盘退变是腰椎间盘突出的根本原因,申请人多次带第三人去九龙医院、瑞华医院复查,医嘱均告知不需要再休假,但第三人仍前往甪直人民医院治疗,并要求开具病假单,以工伤名义换取申请人全额发放工资,该行为严重影响申请人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发展。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下合并简称“申请人主体材料”);2.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3.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影像学报告;4.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三人系申请人处职工,2022722日下午,第三人在申请人公司二楼整理废铜料块,起身提装有废铜块的袋子时,不慎扭伤腰部,被送往甪直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多家医院治疗诊断为腰部扭伤。

        二、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第三人在工作中不慎扭伤腰部,当场被120送往甪直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多家医院治疗诊断为腰部扭伤,因此第三人受伤情形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按照规定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属于工伤,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826日收到关于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受理条件,于202299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依法送达。随后,被申请人在核实所有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于同年916日作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腰部扭伤属于工伤并依法送达,以上程序完全合法。

        四、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依据被申请人收悉的证据材料,第三人于2022722日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不慎扭伤腰部,申请人对该事实无异议,结合第三人受伤当日及725日的病历,应当认为第三人腰部扭伤属于工伤。申请人在工伤认定申请程序及复议申请书中对以上事实及认定结果表示认可。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以下合并简称被申请人主体材料);2.工伤认定申请表;3.工伤认定申请证据清单;4.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5.申请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截图;6.劳动合同书;7.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影像学报告;8.个人自述、事故调查报告、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9.授权委托书、联系函、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10.《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执。

        第三人称:其在申请人处从事模具技术岗位,申请人在甪直租用的场地被通知拟拆迁,故申请人在已经拿到员工补偿的情况下,为了达到不支付补偿的目的故意逼迫员工辞职。在无工作安排期间,申请人故意要求不愿去昆山新场地的员工进行高强度的推拉模具等劳动,最终导致第三人在2022722日腰部扭伤。在工伤发生后,经第三人向工伤科反映,后工伤部门联系申请人,由申请人进行了工伤申报。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系故意拖延时间。另,第三人腰部受损系扭伤所致,由于扭伤后恢复较慢,持续疼痛,但申请人不顾第三人实际情况及医嘱,多次要求其上班,但申请人原租用生产场所已无法使用,申请人亦无法安排第三人实际工作。腰椎间盘突出系做辅助检查时检查出来的,医生认为系长期久站和推拉重物导致,故这与申请人实际工作是相关的。第三人前往甪直人民医院系遵医嘱进行康复理疗,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第三人要求医生虚开病假单的问题。

        第三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门诊医疗证明。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陈某乙2022722日在申请人处工作时,发生腰部疼痛。后被送至甪直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腰疼。后又苏州九龙医院诊断为腰疼、腰椎扭伤,后再次复查,影像学显示腰4-5椎间盘膨出。后再次经苏州瑞华骨科医院诊断为腰部扭伤,影像学显示腰4-5椎间盘膨出。

        被申请人2022826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于同年(下同)99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经审核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于916日作出案涉工伤认定决定,并分别927928日分别向申请人、第三人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案涉认定工伤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主体材料;2.被申请人主体材料;3.工伤认定申请表;4.工伤认定申请证据清单;5.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6.申请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截图;7.劳动合同书;8.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影像学报告;9.个人自述、事故调查报告、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0.授权委托书、联系函、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11.《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执。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发生事故伤害进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

        一、关于案涉工伤认定实体上是否合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根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书,2022722日案涉事故发生时第三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第三人的受伤情形是否满足认定工伤的条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证人证言以及第三人个人自述等材料,均能反映第三人系在申请人工作场所内工作时突发腰部疼痛,后被送医检查,该点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陈述的陈某乙2022722日抬重物腰部外伤,经检查无大碍,申请人认为,其在工作中受伤,应该是工伤”无异。故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腰椎间盘膨出不能认定为工伤的问题,结合现有证据,案涉工伤认定决定并未明确将腰椎间盘膨出认定为工伤,而系结合证据材料,将诊断证明中载明的腰部扭伤认定为工伤。故申请人提出的该主张依据不足。

        二、关于案涉工伤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案中,第三人于2022722日受伤,后被申请人于2022826日收到案涉工伤认定申请,并于同年99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后在核实材料的基础上,于916日认定第三人腰部扭伤属于工伤,并依法向申请人、第三人送达案涉工伤认定决定。关于本案的申请、受理时间以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间、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的送达等均符合法律规定。但本案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于99日作出后,直至927日、28日与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一并送达,程序上存有一定的瑕疵。但由于本案办结时限较短,且该问题对工伤认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质影响,故本机关予以指出,望被申请人经办机构参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06工认〔2022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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