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365bet手机体育投注_365账号被限制什么原因_365bet体育滚球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吴行复第94号
申请人:丁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365bet手机体育投注_365账号被限制什么原因_365bet体育滚球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不服,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材料不全,经本机关要求补正后,于2022年10月8日补正有关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2022年10月9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9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实名举报,举报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设立的“某官方旗舰店”向其销售的“塑料保鲜膜”(以下简称“案涉产品”)标有中文标签,但无卫生许可、合格证、聚乙烯等重要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中8.2、8.3的要求,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商品网页宣称“食品级”,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属性,存在虚假宣传;产品有明显刺鼻气味,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7-2016)之4.2感官要求;商家无法提供检测报告等,严重影响食品安全。并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产品证明报告等同时以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被申请人于同年(下同)9月19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产品无检测报告等问题予以答复,属于不作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未充分全面履行公平、程序合法等原则,属于形式告知。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嫌虚假宣传的产品而无法退货退款,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消费者投诉举报书、12315平台举报页面截图;3.拼多多平台店铺信息、交易订单信息、网页详情截图;4.物流信息截图、案涉产品快递面单;5.案涉产品外包装照片。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
2022年9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的江苏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于9月16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调取到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案涉产品照片、送货单、出厂检验原始记录表、检测检验报告,生产商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材料。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审批表》,决定对本案不予立案。9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处理结果。故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调查、处理、告知等法定职责,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本案中,针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被申请人均进行了调查处理。1.关于举报案涉产品中文标签无卫生许可、合格证、聚乙烯、聚偏二氯乙烯等重要信息违反国家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着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另,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第八条产品信息的要求,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终产品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产品还应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经调查,案涉产品标注了“合格”字样,标识了品名、生产商、地址、原材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还标识了“食品接触用”字样、执行标准、耐热温度、耐冷温度等内容,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未发现案涉产品标签存在违法行为。2.关于举报案涉产品宣称“食品级”的问题。案涉产品为聚乙烯自粘保鲜膜,原材料为食品级PE(乙烯均聚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宣传食品级不存在违法行为。3.关于举报案涉产品有明显刺鼻气味及检测报告问题。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案涉产品存在明显刺鼻异味问题,且被举报人也提供了案涉产品出厂检验原始记录表、不同批次检验检测报告,符合企业标准及国家标准,为合格产品。至于申请人称被举报人未向其提供检测报告以及被申请人在举报回复中未对该问题进行答复,该知情权问题系消费者纠纷,不属于被举报人本案举报的处理范畴。故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遂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以下合并简称“被申请人主体材料”);2.江苏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附件;3.现场笔录,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案涉产品照片、送货单、出厂检验原始记录表、检测检验报告,生产商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4.不予立案审批表;5.全国12315平台告知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映被举报人销售的案涉产品存在无卫生许可、合格证、聚乙烯等重要信息违反国家标准,涉嫌虚假宣传等问题,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调查,同年(下同)9月16日,被举报人提供了案涉产品购货记录、检验原始记录表、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材料以及附合格标识的产品。同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于9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被申请人主体材料;3.消费者投诉举报书、12315平台举报页面及回复截图;4.拼多多平台店铺信息、交易订单信息、网页详情截图;5.物流信息截图、案涉产品快递面单;6.现场笔录,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案涉产品照片、送货单、出厂检验原始记录表、检测检验报告,生产商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7.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等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区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发生的举报作出处理的行政职权。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适当。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1. 关于产品标识问题。本案中,从案涉产品外包装来看,其已明确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保质期、所使用的原材料、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食品接触用”等信息,另,经被申请人调查,被举报人处的案涉同款产品亦在外包装侧面标注合格字样,而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外包装照片并未包含该外包装侧面照片,故结合现有证据,案涉产品的标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GB4806.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8.2、8.3、8.4、8.5等规定。2.关于虚假宣传问题。被举报人已提供了案涉产品的出厂检验原始记录表、检测检验报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证明案涉产品各项指标均符合《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的标准要求,不存在虚假宣传问题。3.关于气味问题。被申请人经现场调查,并未发现被举报人处的案涉同款产品存在明显刺鼻异味问题,且被举报人提供了案涉产品的检测检验报告证明案涉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属于合格产品。另,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该问题。4.关于检测报告问题。本案中,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案涉产品出厂检验原始记录表及检验检测报告,均显示案涉产品为合格产品。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此外,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9日收到案涉举报,经现场检查及查验被举报人提供的材料后,于9月16日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于9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案件处理结果。上述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等之规定,程序合法。但本机关仍应指出,申请人在举报中要求将处理结果通过信函及平台答复两种形式回复,现有证据仅证明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就处理结果作出了答复,存在一定瑕疵,望被申请人今后规范答复行为,勿再出现此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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