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365bet手机体育投注_365账号被限制什么原因_365bet体育滚球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吴行复第61号
申请人:范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365bet手机体育投注_365账号被限制什么原因_365bet体育滚球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7月5日实际收到复议申请,并于7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不予立案决定;2.请求对申请人的投诉重新做出处理,认定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6月4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在淘宝平台经营的“某某旗舰店”的虚假宣传行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具体如下:2021年11月5日,申请人在淘宝购买了XX扫拖机器人(以下简称“案涉商品”),其表示机器拖布可以4小时冷风速干,防止异味,另外200pa模式下,静音不打扰。然而申请人使用后,发现即使在五六月份,拖布烘干一下午仍未完全烘干,拆卸拖布的时候能闻到明显的异味;所谓的4小时冷风速干,无异味与实际情况不符。另外,申请人也在200pa的静音模式下使用了机器,噪音达到65分贝以上,与被投诉举报人宣传的静音不打扰不符,而且根据国家噪音标准,住宅区白天噪音不能超过50分贝,所以被投诉举报人更不能说该产品200pa模式下是静音不打扰。然而,被申请人根据被投诉举报人提交的内部测试报告和情况说明即认定其不属于虚假宣传,不考虑其提供的测试报告真实性,也不考虑这些内部测试报告能否说明其宣传的都是真实的,比如《噪音测试报告》仅能说明其噪音分贝,并不能证明其200pa模式下是静音。而申请人测得200pa模式下噪音达65分贝以上,属于二级噪音。因此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不合理。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全国12315平台投诉页面截屏;3.案涉商品网页截图2张;4.案涉商品噪音测试截图。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
2022年6月4日,申请人通过国家12315平台投诉被投诉举报人。2022年6月7日,申请人通过国家12315平台举报被投诉举报人在淘宝平台经营的“某某旗舰店”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前往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调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同日,因调查未发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2022年6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国家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以及终止调解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于6月13日前往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调查,被投诉举报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案涉商品抹布风干测试报告、噪声测试报告以及情况说明。经调查,案涉商品在宣传页面确有宣传“4h冷风速干”“200pa档静音不打扰”,宣传页面也注明了该页面数据均来自某某某实验室测试,具体以实际使用为准。针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案涉商品抹布风干测试报告、噪声测试报告,两份报告的数据均符合其宣传页面的宣传数据,故并不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复印件(以下合并简称“被申请人主体材料”);2.全国12315平台反馈信息页截图;3.现场笔录、XXX抹布风干测试报告、XXX噪声测试报告、案涉商品情况说明、案涉商品宣传页面截图;4.电话录音、通话记录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1月5日在被投诉举报人天猫店铺购买案涉商品一台。2022年6月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案涉商品宣称“200pa静音不打扰”“拖布4小时冷风速干”“自清洁防止细菌滋生和异味”系虚假宣传,并要求被投诉举报人退一赔三。同年(下同)6月13日,被申请人至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被投诉举报人另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案涉商品情况说明、抹布风干测试报告等材料。同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电话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次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告知其被投诉举报人的宣传广告不属于虚假宣传,决定不予立案,以及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决定终止调解的处理结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申请人主体材料;2.全国12315平台投诉页面截屏;3.案涉商品网页截图2张;4.案涉商品噪音测试截图;5.全国12315平台反馈信息页截图;6.现场笔录、XXX抹布风干测试报告、XXX噪声测试报告、案涉商品情况说明、案涉商品宣传页面截图;7.电话录音、通话记录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投诉举报人住所地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是否适当。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及时受理和组织调解,因被投诉举报人拒绝申请人提出的退一赔三的要求,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于6月13日、14日分别通过电话和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调解终止的处理结果。上述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等之规定,并无不当。
此外,关于申请人提及的案涉商品宣称“200pa静音不打扰”“拖布4小时冷风速干”“自清洁防止细菌滋生和异味”系虚假宣传的问题。从在案证据看,被投诉举报人在其网页宣传页面中已明确标明“5、数据源自某某某实验室测试,湿拖布可在4小时内风干,具体以实际使用为准”“除上述标注外,页面所有数据均为某某某实验室环境测试所得,具体以实际使用为准”等内容,结合被投诉举报人提交的案涉商品抹布风干测试报告、噪声测试报告及情况说明,可知被投诉举报人宣传页面内容与其实验室测试报告相符。因此,被申请人认定被投诉举报人并不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并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亦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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