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365bet手机体育投注_365账号被限制什么原因_365bet体育滚球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吴行复第84号
申请人:某电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市365bet手机体育投注_365账号被限制什么原因_365bet体育滚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宋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不服,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材料不全,经本机关要求补正后,于2022年9月9日补正相关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9月13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06工认〔2022〕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案涉工伤认定”),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或不视为工伤。
申请人称:《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1)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2022年2月21日21点06分,其下班时间是2022年2月21日20点40分,完成打卡时间是20点41分;(2)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是驾驶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从甪直镇凌港X号到甪直镇车坊三马村马塔X号只有1.7公里,驾驶电动车只需要5分钟左右,骑自行车10分钟;(3)根据公安部门的相关材料显示,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于2022年3月23日办理居住证。居住地址为苏州市365bet手机体育投注_365账号被限制什么原因_365bet体育滚球甪直镇车坊三马村马塔X号;(4)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为某路,按照正常驾驶电动车只需3-4分钟。综上所述,公司至第三人暂住地只有1.7公里,驾驶电动车只需要5分钟时间。另外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其实际居住地并非苏州市365bet手机体育投注_365账号被限制什么原因_365bet体育滚球甪直镇车坊三马村马塔X号。根据骑行以及第三人下班的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从公司骑行至事故发生地无需这么长的时间,即使第三人可以证明住在三马村,但事故发生的时间也不符合正常下班骑行回家的时间,按照事故发生时间,第三人正常应该已经到家,公司认为当时第三人可能去办理其他事宜,不是正常的下班回家的路线。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以下合并简称“申请人主体材料”);2.第三人流动人口信息、居住地证明、上下班路线图;3.案涉工伤认定。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三人系申请人的职工,职务为操作工。2022年2月21日21点06分,第三人从申请人处下班步行返回位于365bet手机体育投注_365账号被限制什么原因_365bet体育滚球甪直镇车坊三马村马塔X号的住处,途径某路与包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并受伤,第三人经苏州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双肘、双腿外伤。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工伤认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第三人于2022年2月21日20时41分打卡下班后,从申请人处步行返回位于365bet手机体育投注_365账号被限制什么原因_365bet体育滚球甪直镇车坊三马村马塔X号的住处,21 时06分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三人在该起事故中无责。故第三人受伤情况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按照规定作出案涉工伤认定,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属于工伤,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工伤认定,程序合法。第三人受伤后,于2022年4月28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的条件,于2022年5月12 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并分别依法送达,申请人收到上述通知后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答辩意见、打卡记录、流动人口信息截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认为第三人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随后,被申请人在核实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了一定调查询问的基础上,于2022年7月8日作出了案涉工伤认定,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并依法送达。以上程序完全合法。
四、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于第三人下班打卡时间、发生事故时间及第三人对案涉交通事故无责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在其下班途中。界定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需同时满足“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和“以上下班为目的”三个要件的要求。本案中,1.关于“合理路线”。首先,申请人提供的租房协议中明确约定,租赁房屋地址为苏州吴中甪直镇车坊三马村马塔X号,租赁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月1日止,而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2022年2月21日,显然,系在申请人上述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内。其次,在被申请人对出租人王某的调查笔录中,出租人王某亦明确表示,第三人自2021年的春节过后,就租住在该房屋内。除此之外,第三人同事罗某在视频中亦表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当日,第三人系与其一同步行返回上述地址的居住地。结合上述材料及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地点,可以确定,第三人系于打卡下班返回居住地时发生案涉交通事故,也即,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第三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上。2.关于“合理时间”。根据各方认可的事实,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当天系于20时41分打卡下班,事故发生后,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发生时间为21时06分,后发现该认定书存在笔误,地点应为某路,交通方式应为步行,遂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予以补正并盖章确认。结合上述所确认的时间点,事故发生地及交通方式,案涉交通事故显然系发生在第三人下班后的合理时间内。除此之外,综合上述分析,亦可明确,事故发生当时第三人系以下班为目的。故,应当认定第三人系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复印件(以下合并简称“被申请人主体材料”);2.工伤认定申请表;3.工伤认定申请证据清单;4.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5.申请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网页截屏;6.全日制劳动合同书;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三份);8.上下班路线图;9.租房协议、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10.门(急)诊病历、出院记录;11.第三人自述、情况说明;12.工伤认定申请证人证言及光盘、罗某身份证复印件;13.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14.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及邮寄凭证;15.申请人答辩意见(三份)、第三人打卡记录、流动人口信息;16.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出租人、第三人);17.案涉工伤认定、送达回执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系申请人员工,从事作业员工作,双方于2021年8月1日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2022年2月21日21时06分,第三人从申请人处打卡下班步行回家,途径某路时遭遇交通事故,经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无责,经苏州某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Lisfranc损伤、左胫骨平台骨折。第三人于同年(下同)4月2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于5月12日受理,并于同日制作《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并分别送达第三人、申请人。经审查第三人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出租人笔录、证人证言等,被申请人于7月8日做出案涉工伤认定,认定第三人前述伤情属于工伤,并于7月22日直接送达第三人、于7月2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主体材料、被申请人主体材料、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2.工伤认定申请表;3.工伤认定申请证据清单;4.全日制劳动合同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三份);6.上下班路线图;7.租房协议、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8.门(急)诊病历、出院记录;9.第三人自述、情况说明;10.工伤认定申请证人证言及光盘、罗某身份证复印件;11.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12.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及邮寄凭证;13.申请人答辩意见(三份)、第三人打卡记录、流动人口信息;14.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出租人、第三人);15.案涉工伤认定、送达回执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发生的事故伤害进行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本案中,结合在案证据来看,申请人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且第三人在案涉交通事故中无责,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未对上述问题提出异议,本机关不再赘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三人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根据《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第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9号)第六条等之规定,“上下班途中”应为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本案中,首先,根据第三人打卡记录及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补正并盖章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三人于2月21日20时41分打卡下班后步行回家,后于21 时06分发生交通事故,可认定其在合理的下班时间范围内。其次,结合《租房协议》、第三人流动人口信息及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出租人、第三人)等证据来看,第三人当时居住在苏州市365bet手机体育投注_365账号被限制什么原因_365bet体育滚球甪直镇车坊三马村马塔X号,案涉事故认定书明确了发生事故地点为甪直镇某路,位于第三人居住地与工作地之间,确实处在第三人提供的路线图标注的下班合理路线上,因此可以认定,事故当天第三人处于“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内”,属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再次,结合第三人自述、工伤认定调查笔录(第三人)及同事罗某的证人证言来看,事故当天第三人与同事罗某一起下班步行回家,故其满足“以上下班为目的”,属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综上,第三人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且满足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各项条件,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案涉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本案中,第三人于4月2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受理、调查及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于7月8日作出案涉工伤认定,并送达第三人及申请人。上述处理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等之规定,程序合法。但此外应指出,第三人受伤后,苏州某医院的门(急)诊病例为“车祸致头、双肘、双腿疼痛”,出院诊断为“左Lisfranc损伤、左胫骨平台骨折”,而案涉工伤认定载明的受伤害部位为“头皮,肘部,下肢,其他”,上述不一致的表述,存在一定瑕疵,本机关予以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06工认〔2022〕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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