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发管字〔201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城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4〕3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年11月18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 刘 杰 于 光
电 话:010—62086573 62086885
传 真:010—62083094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城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管理工作按照“统筹推进、分类指导、择优培育、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州、盟)、直辖市所辖的区。
第四条 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称号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第二章 试点城市的评定
第五条 试点城市的申报条件:
(一)城市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纳入议事日程,工作条件保障不断加强。
(二)城市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在省(区、市)内位于中等以上水平。
(三)开展专利质量提升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开展城市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在专利质押融资、专利导航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五)申报前一年专利行政执法和维权绩效考核结果在省(区、市)内排名前50%。
第六条 试点城市的申报程序:
(一)制定初步方案。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根据试点城市工作要求,结合城市工作实际,确定试点工作特色主题,制定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3年期),经城市政府原则同意后报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
(二)考察推荐。省知识产权局依据试点城市申报条件和申报城市提交的有关材料,组织人员对申报城市进行考察,并结合本地区城市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对于拟推荐的城市,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试点特色主题、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进行论证,指导城市进行修改完善。
(三)提出申报。由省知识产权局对省(区、市)内有关申请统一提出申报。申报时提交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函、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报函、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城市知识产权工作基本状况表(见附件1),以及本办法第五条所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试点城市集中评定工作,确定试点城市名单,印发通知并授牌。
第八条 试点城市获批2个月内,应由城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建立试点城市建设领导和协调机制,并将有关文件报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三章 试点城市的管理
第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下负责试点城市的日常管理。省知识产权局应明确试点城市管理责任处室,指派专人加强与试点城市的业务联系,安排专门资金予以支持,每年对试点城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 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体系建设、条件保障、制度创新,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一条 试点城市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机制,着力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竞争能力,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和维权援助工作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试点特色主题方面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试点城市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知识产权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试点城市建设过程中作出的重大工作安排和遇到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请示和报告。
第十三条 试点城市工作期限为3年,自批复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期满4个月内,由省知识产权局对试点城市组织考核验收,并于验收结束2周内将考核有关材料(主要包括验收情况、验收结果及城市总结材料)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考核验收评价指标体系采用评定示范城市指标体系(见附件2)。
第十四条 考核验收成绩60分以下的城市,取消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称号,并且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考核验收成绩60—70分的城市,可以申请进入新一轮试点工作。考核验收成绩70分以上的城市,可以申请进入示范培育阶段。
第十五条 进入示范培育阶段的程序是:试点城市期满6个月内,在省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印发示范培育工作方案。示范培育阶段的周期是3年,自示范培育方案印发之日起计算,可以进行多轮示范培育工作。
第十六条 进入新一轮试点工作的程序是:试点城市期满6个月内,在省知识产权局指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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