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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20年度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10 10:14:00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2021年11月3日,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度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背景情况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是重要国家战略,也是惠民实事工程,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我市积极抢抓新能源汽车发展机遇,从2014年起每年均出台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和财政补贴力度,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和市场化进程,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省《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号)、《关于调整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苏财工贸〔2019〕154号)、《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涉及如下:

        (一)关于财政补贴对象

        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市区范围内(含吴江区)新能源公交车、燃料电池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二)关于补贴标准

        一是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购置最高补贴额度不得超过同期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金额的50%,对闲置的车辆不予补贴。以财政资金购买的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不再给予补贴。2020年4月22日后购置上牌的燃料电池汽车不再补贴。

        二是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1.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财政资金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新建并通过验收充电桩的充电功率予以补贴,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900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标准。依据苏州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平台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统计,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市区范围内通过验收的充电设施,按照充电量给予充电设施运营补贴0.1元/千瓦时。

        (三)关于财政补贴资金申报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的,均按工商注册登记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按建设所在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四)关于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管理

        为充分发挥财政补贴资金的导向性作用,《通知》中明确获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低于5年,并且要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加强监控平台建设,将申报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相关数据上传至苏州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监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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